各市教育局、编办、财政局、国土资源局、住房城乡建委(建设局):
现将《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组织实施。
附:山东省城乡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及管理使用的若干意见
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财政厅
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2016年1月6日